广州市举重健美协会裁判员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12-13 15:48
为保证协会赛事公平、公正有序开展,规范裁判员队伍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四条规定,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负责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各地协会具体对本项目的国家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进行管理与业务指导。 为规范本协会健美健身运动竞技活动的开展,同时进一步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现就规范本协会健美健身裁判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作出如下公告: 一、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规定,负责指导本地区举重,健美健身,健美操项目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健美健身国家一级(含)以下裁判员队伍的建设,负责对本举重,健美健身,健美操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承认并遵守《广州市举重健美协会章程》。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遵守裁判员职业道德、裁判法及竞赛规则,保证赛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里有序逬行。 四、每年12月为裁判员年审时间,经协会培训及注册的裁判员须按通知定期进行业务技术培训进修并参加年审,逾期者取消下一年的执裁资格。逾期三年未年审者,取消裁判员资格。 五、本协会注册裁判员如参加非中国举重协会,中国健美协会,中国健美操协会等。非本协会主办或承办的比赛,必须提前一周向广州市举重健美协会申请报备,经协会同意方可参加。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一年执裁资格至取消裁判员资格的处罚。 六、协会主办或承办的赛事,由协会根据实际赛事统一选派裁判员,未注册年审或非本协会的裁判员不能安排比赛工作。 七、竞赛临场执裁裁判员,不得担任竞赛队伍的领队、教练及运动员。执裁工作前不得饮酒、指导运动员,执裁工作中不得迟到、脱岗、拍照、透露成绩及评分过程交流,执裁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如遇有学生、亲朋的比赛项目,须如实上报执行回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禁止裁判工作或其他处罚。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全体广州市举重健美运动协会注册裁判员。
广州市举重健美协会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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